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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药”骗局再现,严惩!

2024年01月25日 16:50:47 来源:本站 编辑: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和发展,网上药店、网络医生逐渐兴起,其虽为生活提供了便利,但也存在一些经营乱象,网购“神药”是否有资质、否有疗效?药品安全性令人堪忧!

近日,元谋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张某在网上购买原材料、破壁机,按照搜索的“配方”将所需材料(主要为羊腰子、牛腰子等中草药)打碎成粉末,接着用胶囊壳将其装好放入罐中,命名为“雄风胶囊”,通过微信、快手平台进行公开宣传销售。向冯某销售 2 罐(约 400 粒),获利 340 元,其余 4 罐(约 600 粒)被元谋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张某生产、销售的“雄风胶囊”为假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未经批准私自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下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元谋县人民法院将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处罚。

食品药品事关身体健康,消费者应到正规的医院和药店购买药品,切勿贪小便宜,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