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调返!30余万补偿款打错账户
打错账户的钱,对方不想还,我们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永仁法院最近审理的两件案件,刚好就是这样的情况。
基本案情
原告A某误将本该支付给其他三人的30余万元补偿款以不同金额分别误打入了B某、C某账户。原告A某与被告B某、C某电话沟通协商后,B某、C某认为出现该情况,不是自己的原因,拒不返还相关款项。
调解结果
永仁法院法官在收到相关案卷材料当天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认真释法说理,被告B某、C某认识到拒不归还误打入账户款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B某、C某同意当场返还30余万元款项。“迷路的孩子”回到真正的家中,一场“误会”就此解开。
在进行转账操作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尤其是卡号、姓名、开户行等重要信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操作。遇到转账错误的情况,在法律上,收款人对错转的款项没有合法占有的依据,遭受财产损失的汇款人有权要求收款人返还,收款人拒不返还,就构成了不当得利,汇款人可以向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