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离逝,继姐妹这样分遗产~
生活中有很多因为离婚或者丧偶后又重新组合的家庭,如果双方再婚前已有子女就会产生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问题也成为热点法律问题之一。
基本案情
1980年,原告李某丽的父亲与被告李某琼的母亲登记结婚,组成新的家庭共同生活。李某琼、李某丽分别于1991年、1995年结婚嫁到安徽。因姐妹二人远嫁外地,不能照顾父母,李某琼的母亲与前夫的儿子李某生迁了户口与父母共同生活,李某生无配偶、无子女。父亲、母亲、李某生分别于2002年、2006年、2017年相继因病去世。李某生去世时,姐妹二人曾口头约定,共同办理李某生的丧事,遗产由二人平均分配,后来事与愿违。李某丽、李某琼分别诉至永仁法院要求分割房屋、土地等遗产。
法院审理
李某丽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生承包经营的13亩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由李某丽、李某琼平均分割并继承;其父母遗产正房二栋,每栋二层,每栋3间,畜圈一栋一层6间,厕所一间,烤烟房一个,农村宅基地475㎡,由李某丽、李某琼平均分割继承。李某琼请求判令李某丽停止对李某琼名下位于烤烟房下承包地的侵害,并立即归还。
案件调解
法官基于对继子女继承权的法律要点分析研究,结合二人实际诉求,向双方解释了法律对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听完法官的法律分析后,姐妹二人表示愿意以调解方式和平解决问题,双方当庭达成一致协议:位于永仁某村的承包土地10.69亩,由李某丽经营管理4.65亩,其余6.04亩由李某琼经营管理;13亩承包林地的经营权由李某丽、李某琼各占50%;所有房屋由李某丽、李某琼各分50%,父亲名下农村集体宅基地45平米由李某丽占40%,李某琼占60%。
普法要点
1.继父母、继子女间能否以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互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且同时继父母与其生子女间、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仍然可以相互继承。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相互不能继承。继父母与生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后,继父母与继子女相互不能继承。由上可知,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拟制血亲,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享有与生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相同的继承法律关系,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权相互继承。是否“有扶养关系”成为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存在继承法律关系的关键前提。
一是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这种抚养包括: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二是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三是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这种赡养包括: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3. 同一顺位继承人,遗产如何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不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