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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又闪离,彩礼该不该退?

2023年10月26日 17:34:37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刚开始觉得你很好

后来才发现知道的少

结婚不到一年就离婚

“闪婚”究竟靠不靠谱

“闪离”彩礼要不要退还

请看以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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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原告张某与被告金某经亲戚介绍认识,经过简单相处后金某同意与张某结婚。2023年2月,在金某的要求下,张某带金某及其家人到珠宝店购买了五金首饰花费32440元,后张某到金某家提亲,经双方父母协商以现金方式支付彩礼84600元,随后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3月中旬,双方举办完婚礼。婚后,金某在张某家居住生活,但双方一直处于分房居住状态,没有夫妻生活。5月至6月期间,金某以不同理由多次回娘家未归,张某及家人接了两次金某都不回,张某觉得金某并非诚心想一起过日子,于是二人协商离婚,但双方对返还彩礼的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以案释法

    一、结婚彩礼应如何返还?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3.彩礼并非无偿赠与,彩礼给付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予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继续占有赠予物,就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彩礼的性质既然是不当得利就当全额返还。

    4.对彩礼特定物的性质、样式、规格、数量和价值,双方当事人能够确定的,且原物存在的,则应当尽量返还原物,这样可以减少矛盾;原物不存在的,按照市场价计算返还现金。

    二、根据本案情况,共同生活如何认定?

     共同生活不应仅局限于双方在同一房屋内共同居住生活,夫妻共同生活一般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在一起,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共同承担生活压力的一种持续、稳定的状态。张某与金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曾在同一房屋内居住过,但双方没有夫妻生活,且相处时间较短,未曾相互扶持、共同履行过家庭义务,未达到持续、稳定的夫妻共同生活状态。在此情形下,双方离婚后,金某应适当返还婚前收取张某的彩礼款。

    三、本案办理结果

    经永仁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张某提出离婚,被告金某同意离婚,准予离婚;由被告金某返还原告张某购买赠送的五金首饰原物;由被告金某返还原告张某彩礼60000元。     

    例外情形:夫妻领证并符合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时,彩礼需不需要退还?

原则上,领证并共同生活后,已经给的彩礼不能要求对方返还,但也要考虑一些例外情形。如果离婚的原因是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者是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可以考虑酌情支持一方返还彩礼的部分请求。另外,如果彩礼数额远远超出当地人均收入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也应当支持返还彩礼中过高的部分。

    法官寄语

    婚姻不是儿戏,结婚应慎重考虑,婚姻需要的并不只是缘来刚好,更需要彼此的坚守与责任。在谈婚论嫁时,应该发扬彩礼的象征意义和纪念功能,宣传正确的婚姻观及家庭观,传承中国优良传统文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