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共楚雄州委政法委员会

罚款1100元!禁渔区钓5条鱼

2023年11月07日 10:20:55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禄丰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开展长江流域十年禁渔专项巡查中,查获张某某用真饵复钩钓具钓鱼,现场查获渔获物5条。

经技术人员认定,渔获物净重0.42公斤,品种属一般野生鱼种,不属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级别品种;依据当日当地市价计算,涉案经济价值19.8元,直接经济损失79.2元,间接经济损失792元。

鉴于该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随后,禄丰市公安局将该案移交禄丰市农业农村局办理。经该局调查,于9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张某某,依法对其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鱼的行为作出没收渔获物和钓具,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随后,张某某缴纳了罚款,渔获物已作无害化掩埋处理。(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张爱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