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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肉兽药超标 牧业公司被处罚

2023年11月03日 10:58:22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兽药在畜牧养殖业中应用广泛,可有效地治疗疾病、预防疾病,在提高饲料转化效率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药物的大量、盲目使用,导致兽药在动物细胞、组织或器官中蓄积,从而形成药物残留,细菌耐药性不断增加,给食品安全带来巨大风险。滥用兽药已成为当前畜牧业发展的一大难题,不仅危害畜禽的健康,对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威胁。

 

近日,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旨在提醒广大养殖户慎用兽药。

案情 送检鸡肉中禁用兽药超标1倍

2022年4月13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永仁县某牧业公司基地养殖场饲养的鸡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在送检的鸡肉样品中,检验部门检出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氯霉素,实测数据为0.202ug/kg(限量值为0.1ug/kg),送检鸡肉被判定为不合格。

随即,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兽药的农产品一案进行全面调查。

经查,被抽检的该批次鸡共有500只,其中自然死亡50只、自食9只、销售430只,剩余11只。为避免剩余的11只鸡流入市场,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11只鸡进行了原地处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2年6月20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永仁县公安局办理。2022年7月19日,县公安局向县农业农村局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县农业农村局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该案件调查结束。

2022年8月10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向某牧业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320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提醒 滥用兽药对人健康存在威胁

长期滥用兽药会导致畜禽机体产生急性、慢性中毒,还能抑制畜禽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反应,严重损害畜禽机体的免疫功能,影响疫苗的接种效果,降低疫苗免疫效果。

长期滥用兽药,畜禽体内细菌的耐药性不断加强,由单药耐药发展到多重耐药,耐药菌也不断增多,使有效控制细菌疫病变得越来越困难。

兽药滥用对人体健康也存在巨大的威胁。毒性作用是其中一种危害方式,兽药残留在动物产品中成为隐形杀手,长期摄入可能导致慢性中毒现象。

为防止畜禽养殖生产中兽药滥用,保障动物源食品安全,国家先后出台了《兽药管理条例》《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要求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销售的全过程规范使用兽药,保障我国畜牧养殖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释法 农产品含禁用兽药不得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合物;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情形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对前款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该法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张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