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执行=司法“快餐”
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对租期约定各异,而大型的建设工程项目大多时间较长,且经常存在承包人内部管理不当等因素,造成实践中钢管、扣件等灭失的情形较多,矛盾纠纷时有发生......
案件回顾
2021年,被告孙某向原告某钢管租赁站租借了钢管、扣件、顶托,有租赁合同和出租货物明细表、结算单为证。2023年7月,部分材料租期已满,孙某按照约定将租赁到期的钢管、扣件等材料退回租赁站,并于退货当天向租赁站出具了相应的退货明细表。归还租赁物时,因钢管部分受损米数存在差距、扣件不齐等因素,归还过程并不顺利。又因孙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在租未还的租赁物租金,双方对归还租赁物和支付租金相关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产生纠纷,租赁站将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支付剩余租金并归还租赁物,同时对受损的租赁物进行赔付。
庭审现场
在庭审时,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孙某对租赁站提出的钢管米数、扣件不齐等问题提出质疑,租赁站认为钢管、扣件丢失是因为被告方管理不当导致,在丢失后孙某也没有在第一时间向租赁站进行说明。
当即履行
为化解矛盾,兼顾双方利益,不影响双方生产经营,承办法官当庭组织双方去了现场查验租赁物,进行对账。经过对双方来往账目的细致核对和现场租赁物的清点,双方最终确认,孙某支付租赁公司剩余租金4000元,当场已付清,按照租借明细归还剩余钢管、扣件和顶托,因归还钢管多出33.5米,顶托少20个,互相抵消,租赁物已还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