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共楚雄州委政法委员会

痛心!花蕾溺亡之殇再敲警钟

2023年09月06日 17:50:43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数据显示

中国每年因溺水

死亡人数多达5000余人

而这5000余人中

有2800余人是儿童

平均每天有

88个儿童死于溺水

溺水死亡的农村儿童

是城市儿童的5倍

基本案情

小春(女,11岁,本案死者)所在村组通往镇上的道路上方有坝塘一个,坝塘已形成五十多年,主要为村民小组农业生产提供灌溉用水。2022年8月27日,正处学校放暑假期间,小春与小艺(女,12岁)、小丹(女,6岁)、小燕(女,13岁)、小彩(女,9岁)一起玩耍时,小艺提议到本村小组的坝塘边玩,大家表示同意,随后一行六人结伴到坝塘边玩耍。到了坝塘边后,看到坝塘里的水比较浑浊,六人便沿着坝塘边走到坝尾坝埂上玩。之后小春、小艺、小燕脱下鞋子,三人走到一条水沟中间的土墩上坐着泡脚,小彩、小丹、小贵在岸边玩。小艺、小燕、小春在水里玩了约半小时左右,小燕叫大家回去了,小春从水里站起来刚一走,就从所处的斜坡位置踩空滑进深水区域,小艺看到小春落水,急忙去救援,在拉小春的过程中小艺也落入水中。小燕离小艺较近,在拉小艺时也掉入水中。在救援过程中,小艺按着小燕肩膀爬上土墩,随后小艺又将小燕拉上土墩。小燕立即叫小艺到村里喊人来救小春,又到岸边将小贵找来的竹棍拿来在水里继续探找施救小春。后经村民老张赶到现场救援,仍未找到小春,老张电话向村委会报告,派出所干警经报案后也赶赴现场,但经派出所干警及村委会工作人员现场施救小春仍未果。把坝塘水放了部分之后才找到小春遗体。            2022年12月12日,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意见,小春系溺水死亡。2022年12月31日,经调解,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小春父母遂将村民小组及小艺、小燕、小丹、小彩四人诉至大姚法院,要求赔偿其因女儿小春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556247.4元。

担责分析

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作为案涉坝塘的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坝塘的主要用途为储蓄农业生产灌溉用水,小组使用并管理的坝塘并非经营场所,也不是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管理者也没有开展盈利性经营活动,相较于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其开放性和公益性决定其所有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一般的合理限度。只需要尽到管理层面的安全管理义务,不能过于苛求小组在管理坝塘上面面俱到。坝塘埂上已竖立了“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的警示标识、标牌,小组已尽到合理的安全警示义务。

小春及其监护人:死者小春虽为未成年人,但溺亡时已年满11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智力状况,应当能够对在坝塘玩水的危险性及后果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并可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小春对危险性缺乏认知和预见,擅自选择下水玩耍,加大危险产生几率,小春不慎脚踩空滑进深水区域最终导致自身溺水身亡的结果,小春监护人监护不力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小春及其监护人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小燕:小春溺水事件发生时,小燕已年满12周岁,是几个同伴中年龄最大的一位,对事物的认知和处理,应具有与其年龄相当的能力。一起结伴进入水中玩耍的同伴,在游玩的过程中负有相互提醒、劝阻的义务。小春溺水死亡事件发生之前,小燕未劝阻小春玩水,存在相应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艺:溺水事故发生当日,公安机关对小艺、小燕等5人的询问笔录表明是小艺带小春等人到水边玩耍。因此,小春溺水死亡事件,小艺已年满11周岁,小艺对提议小春等人去坝塘边玩耍起到引领作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彩、小丹:小彩年满9周岁,小丹年满6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在跟随同伴玩耍的过程中,均是服从小春、小艺等人的安排,也未随从小春等人进到水塘里泡脚,而是单独在岸边玩,对小春溺水死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小彩、小丹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大姚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苛求小组在清淤泥地方建立安全防护措施和竖立警示标识、标牌,明显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最终判决由小艺父亲、小燕父亲分别赔偿小春父母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10000元。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虽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不能借此放松自身安全意识。安全保障义务不是维权的“万金油”,但该义务应限于合理的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不能无限制扩张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溺水已成为我国未成年儿童非正常死亡的“头号杀手”,家长朋友应做好孩子的监护工作,提高未成年人防溺水意识,远离危险水域,不要私自下水,避免溺水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