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中院开展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培训
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这次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除提高“起征点”和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外,还在我国历史上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样有利于平衡不同所得税负,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解作用。平时取得收入时,先由支付方依据税法规定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进行汇总收入额减去费用,扣除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兑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
2020年4月26日上午,我院邀请州地税局个税科两名税务人员为我院在职在编干警讲解了个人所得税相关知识,通过讲授,干警对自己全年收入情况,缴纳情况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是对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进行了讲解,现场指导了干警怎样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指的是,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5000起征点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等六项费用。
二是对个人所得税APP下载安装进行了辅导并要求每一位干警对个人所得税APP进行运用。通过APP,干警可以清晰的看到自己每个月的工资和税金,并且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和作废。同时可以在APP上看到是否有“被收入”、“被上税”等非正常情况的出现并及时处理。
三是对2019年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进行讲解。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如下:
(一)汇算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纳税人需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使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二)无需汇算的纳税人
1.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
2.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3.已预缴税额与应纳税额一致。
(三)需办理汇算的纳税人
1.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扣除;
3.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通过这次的专业讲授,我院干警对新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有了全面和深入的认识和理解,更能合理的运用和享受各项福利政策,同时也更能依法依规履行自身的缴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