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共楚雄州委政法委员会

被罚122万!经营种子也要持证“上岗”

2023年09月14日 16:31:52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关于非法经营,很多人就会想到成品油、烟草、外汇、出版物等物品,在我国,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被列入了保护资源,需要依法办理许可证才能够生产和经营。近日,楚雄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执行了一起非法经营水稻种子案件。

案情概述

2021年1月4日,楚雄市种子管理站接到某公司报案材料,称楚雄××种业公司违法生产经营“楚粳28号”、“楚粳40号”、“楚粳45号”、“楚粳48号”、“楚粳49号”水稻种子,并已在省内外种子市场上大量销售。1月11日,楚雄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经立案查明:××种业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方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该种业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已开始进行水稻种子田间查看,并于当年8月29日、9月23日分别对位于永仁县店子村、楚雄市东瓜镇的种子田进行种子田间纯度检验等种子田间生产活动,又于11月中旬至12月20日对水稻种子进行收购、清选、包装、标识、入库(49455千克)等经营活动,涉嫌无证生产经营水稻种子。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水稻种子市场中间价8.25元/kg,确定货值金额为408004元。2021年3月12日,楚雄市农业农村局向××种业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3月26日向楚雄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5月28日,楚雄州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复议结果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11月5日,法院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因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2021年12月30日,楚雄市农业农村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22.4012万元及加处罚款121.18万元,共计243.58万元。2022年1月12日,楚雄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122.4012万元的罚款由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并上缴国库。经法院执行调解,楚雄市农业农村局同意对121.18万元的加处罚款按照5%的比例执行,2022年12月20日加处罚款60590元已执行到位。

判决结果

当事人无证生产经营水稻种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2021年3月11日,楚雄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水稻种子49455千克;罚款122401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张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