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共楚雄州委政法委员会

诉前调解化难题 解纷止争暖人心

2023年08月21日 17:31:45 来源:本站 编辑:

近年来,永仁县法院宜就人民法庭发挥“一中心一庭两所”矛盾纠纷联动调处机制,协同当地党委政府和职能站所开展联动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解纷止争,平衡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助力县域经济健康发展。近日,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一起牛场租赁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与C公司签订债务抵偿协议,将公司资产、土地经营权抵偿给C公司,乡政府为合理利用土地,与C公司协商后引入了肉牛养殖项目,在原告A公司抵偿给C公司经营的土地上建设养殖场,并将该养殖场交由当地两个村委会共同管理。后因原告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抵债协议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该抵偿协议被法院依法撤销。为有效利用养殖场,乡政府招商引入B公司入驻该养殖场发展肉牛养殖,并由村委会与被告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原告A公司认为B公司占用了其享有的养殖场土地经营权,遂将B公司起诉至宜就法庭要求B公司排除妨害,归还养殖场占用的土地。

    诉前调解

法官通过与原被告双方多次对接沟通,得知原告起诉的真实目的是想参与对养殖场出租后租金的分配,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经多方走访调查,全面了解了养殖场最初建设情况、养殖场出租情况、多年来原告A公司的经营和资产抵债情况,法官综合上述案情从提高养殖场利用价值、兼顾原告A公司土地经营收益和B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角度,积极与当地人民政府、司法所、村委会等相关部门联动调处,合力化解此次纠纷。

    调解结果

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招商引入的B公司肉牛养殖项目继续经营,由两个村委会在收取的租金中每年支付给原告A公司土地租赁费40000元。最终,这起涉土地经营权、债务抵偿、项目招商引发的纠纷得到妥善化解,土地得以有效利用,项目得以继续经营,村集体经济得以充盈,原被告双方、村集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三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