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共楚雄州委政法委员会

多方联动力解 “心”“法”双结

2023年08月15日 18:03:22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俗话说,“小酌怡情,大饮伤身”,若是借着酒劲耍起性子,当心吃亏。近日,州、县和狮山镇普法强基工作队三级联动,将释法说理与纠纷调解深度融合,成功调处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顺利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纠纷回顾

今年4月初,白某和武某共同到同村人家中做客,酒后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导致武某面部不同程度受伤。6月初,武某出院回家后多次向白某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等合计30000元,但均遭到白某拒绝。

调解过程

州、县、镇普法强基工作队排查出这一矛盾纠纷后,第一时间和武某所在的村委会取得联系,分头向村委会干部、村民小组长和与白某、武某同桌吃饭的村民了解情况,随后又积极主动联系白某和武某详细了解事情原委,得到双方都愿意以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的肯定答复后,工作人员遂与双方约定了调解时间。

调解刚开始,白某和武某一见面就开始相互争吵,为避免双方纠纷进一步激化,工作人员决定先采取“背对背”方式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工作人员一方面告诉武某,虽然其是受害方,但提出的损失主张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并要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漫天要价;另一方面耐心向白某释法明理,指出其出手伤人的行为侵犯了武某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现在应该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买单。在双方对立情绪有所松动,态度也逐渐转变后,工作人员又采用“面对面”的方式组织双方坐下来沟通,边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边对武某提交的医疗费等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对武某提出的要求白某承担护理费的诉求予以解释说明: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综合武某提交的所有材料,本纠纷不涉及护理费。最终武某主张要求白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0000元,放弃其他款项的诉请。
白某和武某又针对20000元的赔偿金额起了争执,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工作人员考虑到纠纷双方既是村邻又是亲戚,如果用判决方式解决纠纷,不仅不利于从根源上化解矛盾,还有可能衍生出更多纠纷,使双方积怨更深。因此并没有就此放弃调解,而是采取“释法说理+正确价值观引导+真情实感劝慰”三管齐下的工作方法,再次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耐心释法明理,让各方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后又从亲戚关系着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分析利害关系,讲明调解的好处及判决可能会带来的不利后果。几番疏导下来,双方都明白了这当中的法和理,各自做出让步。

调解结果

经工作人员多次推心置腹、循循善诱地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白某将赔偿款项当庭给付给武某,双方现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感谢你们为化解我们两家的矛盾作出的努力,你们不仅耐心调解纠,还给我们讲明了法理,这样的调解结果,我们很满意”。双方当事人纷纷向工作队员致谢。至此,这起纠纷案结事了,白某和武某的亲情也最终得以维系。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寄语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因违法行为而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生活中,饮酒万万不可贪杯,酒后更应当控制和管理好自己的情绪和行为,不要在酒精的作用下迷失自我。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作为一个成年人,我们要学会掌控自己的情绪,而不是让情绪左右自己,在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的时候,要保持冷静、避免冲动,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武定县司法局狮山司法所  尹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