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爱发令! 永仁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涉未成年被告人刑事犯罪中呈现出的家庭教育缺失、监护责任缺位等问题不容忽视。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发现被害人的父母离异,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疏于对被害人的教育和监管,致使被害人受到不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被害人的父亲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应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监护人收到《家庭教育令》后,意识到了自己的不足,表示今后一定多关心、陪伴、关注孩子成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引导孩子谨慎交友、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不再让孩子受到伤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监护人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