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共楚雄州委政法委员会

“未”爱发令! 永仁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2023年06月17日 12:04:17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涉未成年被告人刑事犯罪中呈现出的家庭教育缺失、监护责任缺位等问题不容忽视。

6月14日,永仁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依法向被害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和家庭教育职责,这也是永仁法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后发出的第一份《家庭教育令》。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发现被害人的父母离异,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疏于对被害人的教育和监管,致使被害人受到不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被害人的父亲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应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承办法官在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时,口头对监护人进行了教育指导: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理应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引导孩子养成良好的品德和习惯,教育孩子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呵护其健康成长。目前,被害人正处于需要重点关爱的特殊时段,监护人的角色和作用发挥不可缺失。监护人要多关注被害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被害人多沟通、交流,提高孩子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树立“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的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监护人收到《家庭教育令》后,意识到了自己的不足,表示今后一定多关心、陪伴、关注孩子成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引导孩子谨慎交友、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不再让孩子受到伤害。

《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治理,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改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环境的重要方式。永仁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注重未成年人被告人权益保障,维护未成年人被害人权利,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关注未成年人成长,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监护人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