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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虽无责,为何仍被法院判赔?

2023年07月20日 10:29:17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划分各方责任、确定损害赔偿数额起着至关重要作用。但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必然会被法院采信呢?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26日12时,大姚县张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同向龚某驾驶的小客车尾部相撞,造成张某面部浮肿,腿脚行走不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交警到现场勘察拍照,并帮助张某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了保险,要求双方14点30分后到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处理。当天下午14点30分左右,杨某等四人与张某在本村相遇,发现张某林嘴巴肿胀,扶墙走路。当天下午15时,龚某到达交警大队,打电话给张某发现无人接听。交警遂让龚某回家等候通知再处理。

2021年10月30日上午9时,张某堂兄打电话给张某无人接,后发现其在家中死亡。经公安机关尸检,认定张某林死亡原因符合原发性脑出血致中枢神经功能障碍死亡,死亡时间为2至3天。2022年1月6日,交警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张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在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为由,认定张某林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张某姐姐不服,向州交警部门申请复核。2022年1月30日,州交警部门复核结论,认定县交警部门承办该案调查不全面、证据不充分,责令其重新调查、认定。后县交警部门仅对案涉事故发生后经过现场的2位目击证人作了调查笔录,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某父亲张某祥认为龚某行驶中突然采取紧急制动减速,导致张某林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前车追尾,张某受伤后不及时送医院救治,龚某不履行救助义务,导致张某林死亡,要求龚某及其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434116.75元。

审理结果

根据法院庭审中对交警出警执法记录视频、现场勘测照片及庭审核实的相关事实等综合情况的审查,认为龚某在行驶过程中为了避让行人,突然减速停车,导致后方行驶的张某紧急制动避让不及时,追尾撞上龚某所驾驶的小客车,且龚某未立即抢救受伤的张某林,违反了道路交通法的相关规定,扩大了张某林死亡后果。故龚某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法应负次要责任,张某林负主要责任。因此对龚某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

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张某祥因儿子死亡后的经济损失352058.38元;由张某祥返还龚某垫付的20000元。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日前,保险公司已向张某祥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张某祥也返还了龚某垫付的20000元,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仅是一种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亦可以作为法院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或判决的依据。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证据不充分的,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