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欲赖账 法院依法维权益
发工资的日子一天天临近了,而在一家蛋糕店打工的小刘的工资却被拖欠了,经多次讨要无果,烦恼的小刘只得到永仁法院寻求帮助。在法官调解下,终于拿到了被拖欠已久的工资。
基本案情
小刘自2012年3月开始至2023年1月离职前一直在一家蛋糕店做工,是该店的店长兼裱花师。前些年,小刘的工资为每月1500元,2020年开始工资涨至每月5000元,工资一直是按月支付,但从某月开始工资就没再按时发放。在2023年1月离职时,经与蛋糕店经营者核对,还欠小刘工资105000元。为此,小刘曾多次向蛋糕店经营者讨要工资,但经营者均以各种理由继续拖欠。
开庭调解
小刘起诉到法院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查明案件事实,是处理本案的关键。经庭前认真审查诉讼材料和了解案件经过,承办法官在开庭时有针对性的对欠发工资的事实、未支付原因,双方的意见等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蛋糕店经营者李某认可小刘起诉的金额和欠款事实,表示愿意积极支付,但认为小刘在担任店长职务期间,有些工作没有履职到位,要求扣除工资5000元,分期支付工资100000元。
调解结果
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经过慎重考虑,各自放弃了部分权利,达成了调解协议。由经营者李某分5期向小刘支付拖欠的工资,并约定如被告有其中一期未按时履行,原告小刘可对所有剩余未付劳务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经营者李某当场兑现了第1期还款义务20000元,本案得以调解结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想要依法维权,则要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没签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参照下列凭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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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收入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
2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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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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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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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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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等。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