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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病史,保险可拒赔?法院这样判!

2023年06月07日 18:30:29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投保人买了保险,因病身故后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投保时未将患脑梗死住院事实告知,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遇到这种情况,大姚法院又该如何化解纠纷?

案情回顾

投保人起先生于2020年1月1日购买了一份35万元的“万能险”,保险期间三年,从2020年1月2日至2023年1月1日。起先生于2022年9月30日因病身故,其妻子李女士于2022年10月3日向保险公司递交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543147.53元。

2022年11月17日,李女士收到保险公司转账赔付的保险金387962.52元。李女士遂打电话询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方答复“起先生投保时未将患脑梗死住院事实告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只能按照个保险单人账户价值赔付保险金387962.52元”。随后,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给李女士。李女士无奈将保险公司诉至大姚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针对案情多番释法明理,用心用情调解协商,最终,保险公司同意理赔。双方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由保险公司向李女士给付保险金10万元,至此该案得以解决。

所有的险种投保单都附有对应的责任免除条款,该部分内容及其所对应的免责条款往往是投保时必须仔细审阅的范围,若忽视了这些重要条款,一旦发生事故,则极有可能在理赔过程中发生争议。同时保险人也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大姚县人民法院   李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