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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诉求赡养费,法院判了!

2023年04月28日 14:33:36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法官,我是王某某,你们要帮我们做主啊,我们生活不下去了!”

近日‍‍‍‍‍‍,一对八十多岁的老夫妻进南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就哭着说道。办公室里的执行干警赶紧让他们坐下来并安抚。随后,王某某阐述了其长子一直未支付赡养费,不愿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件经过。

      案件回顾

原告王某某共生育4个子女,自1990年分家后,王某某与次子共同居住生活,1998年次子成家后,王某某与老伴单独居住生活,现已78岁,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固定经济收入来源。2015年12月18日王某某向南华县法院提起赡养诉讼,法院判决4个子女每年支付王某某赡养费1509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与其长子因生活矛盾长期积怨,其长子一直未支付赡养费,不愿履行赡养义务。王某某遂到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

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县法院立即对该案立案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足额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到被执行人家中进行走访,将双方约坐到一起,一边耐心地倾听对方的“倾诉”,梳理双方争议的根源,一边给他们说理释法。被执行人当场以现金方式主动履行了赡养费用,并表示以后将主动履行好赡养义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赡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为人子女,乃人之血脉,人之骨肉。赡养父母,孝敬父母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以及为经济困难的父母承担医疗费用等。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不应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南华县人民法院   浦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