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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大损失提诉讼 诉讼费用自负担

2020年04月17日 15:58:33 来源:本站 编辑:

近日,南华法院依法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严重脱离实际损失,其所交纳的大额案件受理费自行负担百分之五十。

2018年11月17日,被告王某在自家院内发动车辆预热后下车取水,不想车辆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慢慢向前滑行,车头擦碰到院子下方原告王某富房屋后墙上,墙面受到一定的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某富与王某、车辆投保的某财保公司就赔偿事宜经过多次协商未果。2020年3月10日,王某富向南华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某财保公司赔偿房屋拆除重建费用50万元,南华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标的,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依法按简易程序收取原告王某富案件受理费4400元。

2020年4月2日,南华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由于房屋受损的经济损失未经鉴定评估无法确定,原告王某富又明确表示不愿意作鉴定评估,庭审后,承办法官多次对各方当事人做沟通协调工作,各方对赔偿金额达成共识,即原告的房屋受损经济损失3万元,由被告王某赔偿2万元,由被告某财保公司赔偿1万元。但是,原告王某富与被告王某就案件受理费4400元的承担问题发生争执,原告王某富坚持认为,自己听他人说,诉讼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而被告王某则认为,由于原告王某富夸大损失提出赔偿数额,才造成高额诉讼费,自己不应当承担过多的诉讼费。本案在调解中,如果二人对诉讼费的承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就不能调解结案。最后,在承办法官向双方详细释明法律对诉讼费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后,二人最终达成各承担一半案件受理费的意见,本案得以成功调解,被告王某当庭就将赔偿款2万元和案件受理费2200元支付给了原告王某富,被告某财保公司的赔偿款也将在15日内支付。

法官提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规定的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也就是说,依照以上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涉及财产的诉讼,是按照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按比例收取诉讼费,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得到部分支持,相应的就要承担诉讼标的中超出部分的诉讼费。因此,提示广大诉讼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涉及财产的诉讼时,应当实事求是提出诉讼标的,如果与实际的财产或经济损失相差较大,就要承担自行负担较大比例诉讼费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