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17米”,法官巧拆“心墙”
毗邻而居的甲、乙两家人多年来因琐事心生芥蒂,之后更是为了17米的沟盖板打起了官司,导致双方关系愈走愈烈。大姚法院执行局善作善成灵活机智破难题,打通双方当事人的“心墙”。
甲与乙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经大姚法院一审判决,由乙拆除浇灌在位于甲后墙属双方共用的排水沟上的沟盖板,并清除排水沟内的水泥,疏通水沟。乙不服,向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乙仍未履行。甲遂向大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到乙家中进行释法明理,但乙一家态度坚决,拒绝拆除排水沟上的沟盖板。随后干警张贴公告,责令乙限期拆除。
执行法官多方调查了解,发现本案双方当事人积怨颇深,已无自愿履行的可能。于是迅速向院领导及县委政法委汇报案件,为化解矛盾纠纷,防控社会风险,制定详细的执行实施方案,最终确定由法院委托第三方代乙履行,并由乙承担拆除费用。
3月16日,在金碧镇党委政府和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协助配合下,大姚法院组织施工人员代乙对位于甲后墙的排水沟上的沟盖板进行拆除,并清除排水沟内的水泥,疏通水沟。经过两小时,拆除工作顺利完成。
学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碍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