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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鸟反成“笼中鸟”

2023年04月03日 17:12:36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2023年3月30日,大姚法院宣判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25000元。

       2022年10月5日,刘某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到本村山林内,以斑鸠为诱饵配合猎捕网的方式猎捕到一只老鹰,并将猎捕到的老鹰拔除羽毛后装在挎包内。民警在现场查获刘某时,从其挎包内查获了已经死亡的老鹰。经鉴定,查获的老鹰为松雀鹰,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25000元。

       2023年3月15日,县检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刘某赔偿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松雀鹰一只,其行为构成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考虑刘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刘某亦于当日缴纳了罚金及赔偿金合计30000元。

       案件析理:松雀鹰种属隼形目鹰科,以各种蝗虫、蚱蜢和小型鼠等为食物,对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农业生产具有积极作用。切勿因个人爱好或猎奇心理,实施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及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学法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话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频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大姚县人民法院   李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