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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法庭成为法治大课堂

2023年04月08日 08:44:41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现在开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一场别开生面的刑事案件庭审在嘴子村“拉开帷幕”。

“第一次亲身参与庭审,感受到了法律的庄严,受到了震慑。”

4月4日上午,南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到距县城180多公里的兔街镇嘴子村委会巡回审理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兔街镇部分干部、当地群众及被告人亲属等到场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于2022年1月30日16时25分许,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华县兔街镇南景线路段时,违规超车与对向行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肇事,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带至兔街卫生院由医务人员提取静脉血样送检。后经鉴定机构血样定量分析检测,彭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13.01mg/100ml(乙醇/血),已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南华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有序组织庭审,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该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法官现场讲解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及其社会危害性等相关法律知识,并提醒群众,千万不能触碰酒驾这根高压线,更不能对酒后驾驶行为抱有侥幸心理。同时呼吁群众安全驾驶、文明出行,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因酒后驾驶触犯刑律。

参与旁听的村民们对法官走进基层巡回审判的方式纷纷点赞。

“起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知道了酒驾带来的严重后果。”

“近距离旁听法庭审理,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体会,同时深刻感受到了司法的权威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南华县人民法院  马继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