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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法院:执行通知书刚送达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2020年04月16日 17:02:56 来源:本站 编辑:

“张某,你申请立案执行的款项已经执行到位了,你什么时候有空,就到法院执行局来领取。”“好的好的,我现在就来。”这是双柏法院执行法官正在联系申请执行人的一幕。

申请执行人张某系水泥供货商,2016年云南立邦建设有限公司在双柏县施家河水库五标段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委托李某与张某达成水泥供给约定:张某从2016年12月24日至2017年6月5日供给工地水泥1729吨,共计水泥款806870元。到2018年3月结算时,云南立邦建设有限公司尚欠水泥款199870元。张某多次追索欠款未果后,将云南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诉至法院。2019年11月,双方在双柏法院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云南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于2020年1月23日之前给付张某水泥款本金和资金占用费112480元;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给付张某水泥款本金和资金占用费102210元。张某于2020年1月23日之前给付二被告40万元数额的水泥款普通发票;如二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第一期还款义务,则二被告均自愿同意本案按上述约定金额立即进入强制执行行程序。

后二被告并没有按约定完全履行第一期还款义务, 只给付原告欠款60000元,张某遂根据协议约定向双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当日,法院便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审报表等相关材料。没想到的是,被执行人收到相关资料后,立即主动联系执行局干警,将执行款送到法院。原来,被执行人从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了解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一旦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账户资产也会被冻结,甚至被实施司法拘留。而公司一旦被纳入失信,将遭受不小的损失。前期该公司一直抱有侥幸心理,拖延还款义务,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终于明白拖延支付义务的行为是错误的,很有可能因小失大,随即主动履行了支付义务,该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