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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老年代步车”,一样获刑罚!

2023年03月17日 22:04:07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老年代步车,价格相对便宜、操作简单,不少商家打着“不需要驾照、不需要上牌”等口号,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相信不少人对这类车型要不要上牌、能否上牌、是不是机动车、酒后驾驶是否构成酒驾等问题心存疑虑......近期,永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件被告人酒后驾驶老年代步车涉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认为自己驾驶的老年代步车不属于机动车,无需驾驶证。

案情简介:被告人付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因驾驶不慎,在永仁县境内某乡镇路段发生侧翻,倒在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后约十米处,付某受轻伤,无其他人员伤亡情况。公安机关接警后,依法抽取付某静脉血样,检出被查获时的血样乙醇成分含量为171.58mg/100ml,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驾驶的无号牌杜卡森牌电动三轮车为电动正三轮载客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经庭审质证、确认,永仁法院对被告人付某的犯罪事实、罪名和定性理由进行了确认,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同时,被告人曾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刑事处罚一次,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对其从重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法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以 案 释 法

      只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标准,老年代步车也属于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

       第(三)项:“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四)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第4.1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1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三)项、第(四)项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第4.1条规定,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1条、3.6条、第3.6.2条、第3.6.2.2条的相关规定,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第3.1.1条、第4条、第5条的规定,本案中的车为电动正三轮载客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与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付某虽是自己驾驶不慎导致事故发生,且未牵扯他人,但付某酒精检测含量达到醉酒驾驶入刑标准,且驾驶的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