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手牵猪”受刑罚
“我们看到路边有三头猪,琢磨着是买猪的人拉掉的,我们就将车停下来,把猪拉上车”。这是元谋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中,被告人吴某某的当庭供述。
元谋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顺手牵“猪”
犯罪事实成立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简要案情.
2020年12月1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开车路过羊街镇时,将路边3头猪运回某某村,由吴某某的家人喂养。12月23日被盗的3头猪被追退失主。经称重,3头猪共计253公斤。经鉴定,价格合计为8602元。
元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的猪已经找回,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证据及二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小结
通过此案的审理,法官提醒大家:
像吴某某、杨某某这样临时起意、“顺手牵猪”式的盗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多见,被告人往往因为一时的头脑发热,心存侥幸,触犯法律,最终悔之晚矣。
随着城乡治安联防体系的建设,网络化数字化视频监控体系的完善,盗窃犯罪的侦办打击力度,将会继续加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奉劝各位梁上君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同时
农户自身需要提高警觉性
互相照应、互相提醒
抓好安全防范
给不法分子留出可乘之机
(元谋县人民法院 潘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