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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将孩子妈妈诉至法院,要求支付7年的“带孙费”

2020年09月01日 15:18:27 来源:本站 编辑:

爷爷奶奶:“我儿子死后,你把孩子视为负担,把他丢给我俩抚养,将存款7万余元带走另嫁他人。至今你没有给过孩子一分钱,一件衣物。”

孩子妈妈:“我去接孩子,你们不让我见他,甚至就连路上遇到及学校都不准我见孩子。是你们不让我照管孩子的生活。当时分给我和孩子的3万多死亡赔偿款我一直没有领取,你们歪曲事实。”

事情的真像究竟是什么?是真如爷爷奶奶所说那样,孩子妈妈对孩子不闻不问、不负责任,还是如孩子妈妈所说那样,爷爷奶奶说了谎?

2019年7月,爷爷奶奶将孩子妈妈诉至大姚法院,要求其支付照料孩子生活起居、衣食住行、上学读书等费用。这已经是他们第三次因孩子问题对簿公堂。

2010年,孩子父亲在建筑工地干活时从三楼跌落死亡。孩子父亲死后,爷爷奶奶与孩子妈妈为琐事及孩子的抚养问题产生矛盾,孩子妈妈遂将孩子带回娘家,之后爷爷奶奶又将孙孩子接回家一起生活。

2012年,孩子妈妈准备接回孩子去报名上学,爷爷奶奶却不同意。同年3月,孩子妈妈为了孩子监护权向大姚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为了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她撤回了起诉。

2018年,爷爷奶奶以申请撤销孩子妈妈对孩子监护人资格一案向大姚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驳回了爷爷奶奶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2月15日至2019年7月8日(起诉之日),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生活,合计7年零5个月。在此期间,爷爷奶奶为孩子支付生活费2640元、医疗费1765.91元、交通费585元等费用合计4990.91元。在诉讼过程中,经征求孩子(现年13岁)的意见,其仍不愿意随其母生活,愿意跟爷爷奶奶生活。

该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法定义务的主体首先是父母,作为祖父母没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才会对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本案中,爷爷奶奶帮助孩子妈妈抚养孩子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因此,孩子妈妈应对爷爷奶奶抚养教育孩子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进行补偿。结合大姚县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及本案实际情况,由孩子妈妈每月补偿爷爷奶奶抚养费用500元,即孩子妈妈应补偿爷爷奶奶从2012年2月15日至2019年7月8日抚养费用44500元 。

到这就完了?至于爷爷奶奶和孩子妈妈谁说的是真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再者,只要孩子健康成长,谁对谁错也不重要了吧。 (李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