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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不当造成受助人死亡,责任谁担?

2024年03月02日 10:41:48 来源:本站 编辑:

近日,牟定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件雇员突发疾病死亡,雇主因救助不当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家住姚安县光禄镇吴海村的吴某某受景某某的雇请到牟定县安乐乡大力石村某农户建房工地打工。12月11日7时许,住宿在景某某家的吴某某起床时突发疾病昏迷,景某某得知后私自驾车将吴某某送回姚安。后经姚安县人民医院救治,吴某某于12月16日因脑梗死亡。2024年2月5日,吴某某的妻儿以景某某的不当行为,导致吴某某错过最佳抢救时间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牟定县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处于危难情形时,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本案中,景某某得知吴某某突发疾病昏迷后,没有尽到及时救治义务,而是不顾颠簸,驾车历时两个多小时将吴某某送回姚安,其救助行为明显不当,客观上确实延误了抢救时间,景某某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法的疏导、劝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景某某当庭赔偿吴某某妻儿经济损失65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临时性雇佣工作越来越多,一般从事的都是短暂的、临时性的工作,他们与雇主之间通常不会签订相应的合同,如果他们在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甚至死亡,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一般情况而言,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本案中,景某某得知吴某某突发疾病昏迷后,既未拨打120急救电话,亦未将吴某某送往就近的医院,而是不顾颠簸,驾车历时两个多小时将吴某某送回姚安,其救助行为明显不当,客观上确实延误了抢救时间,景某某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时施救。